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01:23:36
优抚政策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特殊群体如退役军人、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等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养老、就业安置等物质帮助和保障措施。以下是一些具体的优抚政策内容:
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元、75060元。
残疾军人根据伤残等级和性质不同分别提标,其中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提标后,残疾抚恤金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年133080元、125364元和117936元。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2576元、35676元、32688元。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
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78元,提至每人每年不低于9828元。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被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
放弃安排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在服役期间如果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可随父母任何一方落户。其他情形,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
按照军人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
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解决。
这些优抚政策的实施,旨在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激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并帮助退役军人顺利过渡到平民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