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21:29: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下场合应当悬挂国徽:
1.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3. 中央军事委员会;
4.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5.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6. 外交部;
7. 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8.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9. 北京天安门城楼;
10. 人民大会堂;
11.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12.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13. 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