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23:11:39
征地后需要办理的手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将拟订的征用土地方案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款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用的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到位,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合法权益。
包括拆迁范围确定、资金保障、产权置换、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等。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以上步骤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确保征地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建议被征地人员在整个过程中保持与政府的沟通,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