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7 18:00:07
经侦大队办理案件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两个月。对于案情复杂且难以在期限内结案的状况,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经过高度授权,予以适当延长期限一个月作为补充。
具体来说,一般情况下,经侦立案结案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此外,如果案情特别重大或者涉及到疑难复杂问题,需采用拘留或逮捕等严厉手段进行调查时,执行期限则最长可达24个小时。
综上所述,经侦大队办理案件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