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0 14:22:12
共同居住人是指 在公有居住房屋中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的人。这一概念主要适用于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变更租赁关系时,有权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的人。
具体条件包括:
在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结婚和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此外,对于公有居住房屋的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时,以下人员也视为同住人:
1.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2. 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
3. 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共同居住人的定义可能会受到具体政策和法规的影响,因此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