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7 17:51:0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六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因此,一般情况下,清算组应当在人民法院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清算工作。如果因为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长清算期限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