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23 14:28:00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系家庭成员共同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夫妻系家庭成员的重要组成人员。夫妻离婚后,女方能否要求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是实践中常见的问题。
案情回顾
甲(女)、乙(男)原系夫妻关系,现双方已离婚,但离婚时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甲起诉至法院,要求根据从村委会调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乙认为离婚后甲无权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办法官向乙释明离婚后甲有权依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乙同意在承包期内给予甲每年2000元的经济补偿。
法官说法
目前,仍有很多农村地区,基于重男轻女的思想及传统婚嫁习俗的影响,妇女离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益被侵害及剥夺,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妇女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妇女应当增强法律意识、维权意识,面对权益被侵害时,运用法律手段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来源: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编辑:张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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