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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鲤城温陵医院有限公司被通报!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11 17:02:00    

近日,泉州市鲤城区卫健局发布通报,因 鲤城温陵医院违反多项法律法规, 对其作出警告、罚款、停业等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

泉州鲤城温陵医院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温陵医院使用的医师肖龙云未按照执业类别﹝中西医结合专业﹞从事本专业以外的性传播疾病﹝皮肤科﹞诊疗活动,使用医师雷波未按照执业类别﹝外科专业﹞从事本专业以外的性传播疾病﹝皮肤科﹞诊疗活动,使用医师王剑锋未按照执业类别﹝外科专业﹞从事本专业以外的性传播疾病﹝皮肤科﹞诊疗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及《泉州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二十八、序号5-2、级别一般﹞的规定;超出登记的诊疗范围为11名患者开展性传播疾病﹝皮肤科﹞诊疗活动,诊疗活动时间从2024年7月14日至2025年2月7日,累计收入10793.5元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及《泉州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二十八、序号4-4、级别严重﹞的规定;使用未取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执业医师王剑锋、雷波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头孢克肟分散片”“奥硝唑氯化钠注射液”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及《泉州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三十四、序号1-1、级别轻微﹞的规定;未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及《泉州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十四、序号1、级别轻微、档次A﹞的规定;检验科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进行备案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及《泉州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三十四、序号1-1、级别轻微﹞的规定。以上五项违法行为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及《泉州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二十八、序号5-2、级别一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及《泉州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二十八、序号4-4、级别严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及《泉州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三十四、序号1-1、级别轻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及《泉州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十四、序号1、级别轻微、档次A﹞;《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及《泉州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三十四、序号1-1、级别轻微﹞。

处罚内容: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793.5元;3、罚款人民币18.7万元;4、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期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天,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执业﹞

处罚机关:

泉州市鲤城区卫生健康局




来源:信用中国、鲤城微事、鲤城区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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