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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通告!昆明市开展打击车用燃油(气)非法经营专项整治行动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26 13:07:54    

昆明市商务局关于

开展车用燃油(气)市场专项整治的通告

(2025第1号)


近期,昆明市车用燃油(气)市场非法自备油罐、流动加油(气)车、黑加油(气)点(“自流黑”)等现象抬头,非法经营猖獗,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车用燃油(气)市场经营秩序,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促进车用燃油(气)市场健康发展,坚决遏制非法储存、运输、经营车用燃油(气)违法行为,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车用燃油(气)非法经营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整治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

(一)无证(照)经营车用燃油(气)行为;

(二)利用非法流动车辆或改装车辆运输及销售车用燃油(气)行为;

(三)未取得危险品道路运输相关许可、运输实物与货单不符等,非法从事车用燃油(气)运输的行为;

(四)未经批准,在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停车场、施工工地等场所设立自备储罐及装置(设施)、私自销售车用燃油(气)的行为;

(五)私自设立黑窝点生产、勾兑(调和)、销售成品油行为;

(六)购销走私车用燃油(气)、非标油品的行为;

(七)使用加油(气)机实施计量作弊的行为;

(八)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其他违反国家车用燃油(气)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整治措施

(一)对非法经营的车用燃油(气)及相关工具设备依法查封、扣押、没收;

(二)对违法违规经营主体,从严实施处罚、停业整顿、关闭取缔,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阻碍执行公务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车用燃油(气)经营企业和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非法从事车用燃油(气)生产、运输、存储、经营等行为,共同促进我市车用燃油(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注:本通告所称“气”指车用燃气。


特此通告!


昆明市商务局

2025年3月25日



来源:昆明市商务局、昆明市商务局扩大内需专项行动小组

编辑:曾欣

编审:符亚丽

终审:周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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