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16:42:07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免税项目分别如下:
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费、退休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对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奖金,包括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债券利息,包括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补贴津贴,包括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
救济性款项,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个人生活补助费,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救济金以及抚恤金。
保险赔款。
转业复员费,包括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安家费、离退休费用,包括按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外交人员所得,包括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司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协议免税所得,包括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其他所得,包括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免税项目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
这些免税项目涵盖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多个方面,包括综合所得、利息、股息、红利、奖金、债券利息、补贴津贴、救济性款项、保险赔款、转业复员费、安家费、离退休费用、外交人员所得、协议免税所得等。具体的免税条件和范围可能会根据最新的政策进行调整,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考最新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