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0 16:19:08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在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而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合伙人需要用其个人全部财产来承担剩余债务,并且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有一些主体如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遵守《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包括企业设立登记所需材料、合伙人构成与责任、设立要求等。
与有限合伙企业相比,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