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28 16:39:27
审查辩认笔录时,应当遵循以下步骤和要点:
确认侦(调)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如有)是否在辩认笔录上签名确认。
所有签名应当真实,若任一参与人员未签名且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相应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确认辩认笔录是否详细记录了辨认人和被辨认人的身份信息。
确认辩认笔录是否详细记载了辨认过程,并且记载的过程与实际过程应当一致。
确认辩认笔录中是否明确记录了与案件相关的人或物是否在被指认对象之中。
实践中,除了在笔录中记录辨认结果,还应在相应的照片上捺印确认辨认结果。
确认辨认是否在侦(调)查人员或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主持辨认的侦(调)查人员、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确认辩认人为未成年人时,是否有适格成年人在场,并附有成年人到场通知书。
注意是否有针对辨认对象的特征做特别辨认,如戴帽子、近视眼镜、墨镜等。
辨认笔录应当因辨认对象特征做相应调整或补充,并辅助其他证据补强证据效力。
倡导以真人和实物为主进行辨认,避免仅使用照片辨认。
根据相关规则,确认辨认对象的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如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
确认辨认对象是否被混杂辨认,混杂对象是否属于类似特征,避免因特征类似而导致辨认错误。
确认见证人的身份是否符合规定。
以上步骤和要点可以帮助审查辩认笔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证据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