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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作了哪些修改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5:4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近年来进行了多次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

删除了关于中标候选人排序的规定,赋予招标人更多的自主权来决定中标人。

“最低价中标”退场,严格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

对“最低价中标”进行了限制,避免过度依赖低价策略,确保招标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在评标环节引入异常低价投标处理程序

新增了对异常低价投标的处理程序,有效管控合同履行风险,防止因低价中标导致的合同违约问题。

明确两次招标失败、中标人不符合中标条件、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等情形下的解决方式

规定了在多次招标失败或中标人未能履行合同等情形下的处理方式,避免反复重新招标,提高招标效率。

禁止招标文件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招标项目技术标准

禁止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歧视性条件,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明确总承包招标、集中招标、两阶段招标等招标组织形式的法律地位

对不同的招标组织形式进行了明确,提升了招标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扩大允许自然人投标的项目范围

放宽了自然人参与投标的限制,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强化标后合同履行情况监管

加强对中标后合同履行的监管,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防止违约行为。

加强对招标代理行为和评标专家行为的监管

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监管力度,提升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这些修改旨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项目质量,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适应信息化发展,以及完善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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