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0 14:00:37
民法上的物,是指 自然人身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物质需要或精神需要),并且能够被人力所控制、支配的物质实体。这一定义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即自然人或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
具体而言,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
物是民事主体所具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主体自身不能成为物。但人体与人体的组成部分有所不同。
物具有一般物的基本属性,即占有一定空间,具有固体、液体或气体形态,能够用度量衡(重量、容积、长度、面积等)使之特定化。传统民法上的物主要指有体物,但在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特殊的物质资料(如电、热、声、光等)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被视为物。
自然界的物质成千上万,但并非任何具有形体的物都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物,人们才能对之主张权利。例如,日月星辰虽然对人类存在有重大意义,但由于其不能为人力所控制,所以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法上的物必须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需要,才可为主体所有,才可用于交换。
物是独立于人身之外的实体,不具有人格性。
综上所述,民法上的物是指那些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物质或精神需要,并且能够被人力所控制、支配的有体物及某些特殊的自然力(如电、热、声、光等)。这些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物权、债权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