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6 09:45:49
在建工程被查封的方式如下:
将查封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办案人员向国土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
国土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在建工程必须是经国家法定机关或有权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后取得相关批文的合法工程。
一般都有建设土地许可证、土地规划、政府批文、建筑工程合同等资料。
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建工程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法院即可查封。
在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查封公告、封条方式进行现场查封。
人民法院对在建工程采取查封措施以前必须确认该工程属被执行人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的规定,对不动产的查封,既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未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办法查封的,不得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
建议:
在实际操作中,为确保查封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议法院在查封在建工程前,仔细审查相关证据材料,确保在建工程确实属于被执行人所有,并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查封,如张贴封条或公告,并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同时,也应通知相关管理人或实际占有人,以确保查封措施得到妥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