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9:42: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业主的专有部分主要包括:
1. 业主自行购买的房屋;
2. 车位;
3. 摊位;
4. 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
5. 建筑物中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
专有部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行使这些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