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4 23:23:01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果您未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交清电费,您需要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具体罚款规定如下:
居民用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其他用户:
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滞纳金。
如果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过催交仍未交付电费,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请注意,这些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具体的供用电合同而有所不同。建议您查看您所在地的具体供电合同或直接咨询供电企业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