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28 20:31:45
破产企业的终结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和条件:
如果企业能够通过和解与整顿恢复盈利,并按照和解协议偿还债务,法院可以终结破产程序。
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继续进行破产程序将无意义,此时清算组织可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或法院可依职权宣告终结。
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部或部分满足时,破产程序的实施目的已经达到,法院应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向破产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告知法院。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即行消灭。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团体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债务人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程序可能会中止或撤回。
清算组在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过程中,需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破产企业的财产请求权,应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
这些步骤和条件确保了破产程序的有序终止,并保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法律程序和要求可能会根据当地法律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