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02:52:35
开无业证明或进行失业登记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点:
年满16周岁,未继续升学的各类学校毕(肄)业生。
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未就业或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
有就业要求并且正在积极寻找工作。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或本地市户籍。
非本区(县)户籍的失业人员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
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州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城镇复员退伍军人申请自谋职业的。
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其他符合失业登记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在有效期内的劳动手册、失业证、就业证。
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出具的经区、县以上劳动部门鉴证的无业证明。
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灵活就业人员需符合户籍限制,非本区户籍的失业人员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到达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由本人申请经社保部门批准延长缴费的,也可办理灵活就业续保。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申请者符合无业状态的定义,并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材料来办理相关的失业登记或无业证明。建议您根据自身情况准备相应的材料,并咨询当地的劳动就业部门以获取更详细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