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7 16:22:37
逮捕前程序的时间限制是自拘留之日起 不超过37日。具体程序和时间安排如下:
特殊情况下的延长
特殊情况(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后,公安机关需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综上所述,逮捕前程序从拘留开始计算,总时长不超过37日,包括3日的拘留期、3至30日的提请审查批准时间,以及7日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