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28 13:58:08
在审判阶段,侦查活动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得少于二人,并且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传唤或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若案情特别重大或复杂需要采取拘留或逮捕措施,则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辨认过程应遵循个别原则、防止预断原则、不得暗示原则和混杂原则,同时需满足相似性要求和数量上的要求。
公安和检察院可以决定技术侦查措施,但具体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
若审判阶段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需要补充侦查,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法院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补充侦查时,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书面的补充侦查提纲或意见,再由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这一过程并不称为“退侦”。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拥有最终的定罪量刑权。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的罪名建议,对法院仅具有参考价值,并不具有约束力。
检察院建议的补充侦查期限一般为一个月,且两次为限。